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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 : 活動行程之安排

校外活動通常指教職員工或學生在學校以外地區從事參訪、遊覽、教學或會議等活動,無論該活動係屬觀光或教學性質,都涵蓋在本手冊討論之範圍。前揭活動之辦理,依其性質、規模之大小及活動期間而有不同之規劃,一般可區分為委外辦理及自行洽商規劃二種方式,畢業生的畢業旅行通常屬於前者,一日以內的參訪活動則多屬後者。

A :

(一)委託業者安排行程

(1)由旅行社辦理

旅行社分為綜合旅行社、甲種旅行社及乙種旅行社,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一條及「旅行業管理規則」第五十三條,旅行業舉辦團體旅遊、個別旅客旅遊及辦理接待國外或大陸地區觀光團體旅客旅遊業務,均應投保責任保險,其投保最低金額及範圍至少如下:

(A)每一旅客意外死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B)每一旅客因意外事故所致體傷之醫療費用新臺幣三萬元。

(C)旅客家屬前往海外或來中華民國處理善後所必需支出之費用新臺幣十萬元。

(D)每一旅客證件遺失之損害賠償費用新台幣二千元。

旅行社除了必須提供品質良好的活動行程外,可以契約約定方式要求旅行社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協助作好風險控管如協力廠商保單之檢查、車輛及駕駛之選擇與檢查、逃生設施之演練等。

(2)由遊覽車公司辦理

校方應考慮遊覽車公司有無協助作好風險控管及連帶負責之能力。通常,遊覽車公司僅就車輛本身安排保險,不如旅行社可以購買旅行業責任險,以分散對於安排行程所需承擔的風險。

(二)自行規劃安排

一日以內之校外活動行程,學校自行規劃安排的可能性較高,通常是以交通工具為安排重點,學校在此應注意車輛及駕駛之選擇與檢查、逃生設施之演練等(可請專家協助);並酌予提高旅行平安險的保障額度(十五歲以下兒童以喪葬費用保險金為限,目前為新台幣61.5萬元)或購買活動意外責任保險(如學校因辦理校外活動行程依法被求償時,則可由保險公司代為承擔風險)。

此外,常有學校老師與志工家長利用大眾交通工具如火車或捷運進行短程之校外活動,而鐵路局與捷運公司都已分別投保鐵路旅客運送責任保險及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被保險人(鐵路局與捷運公司)在保險期間內因故意、過失或不可抗力而發生行車事故及其他事故,致旅客死亡或身體受傷或財物毀損滅失,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時,由保險公司於保險金額範圍內對被保險人負損害補償之責。該保險契約係以每一次事故保險金額及保險期間內累計保險金額為責任上限。

 

Q : 交通工具

校外活動所使用之交通工具,應選擇合法經營之業者,並檢視其投保狀況,以避免事故發生後無足夠能力承擔善後之責任。交通工具包括車、船、飛機等。

A :

(一)船舶

校外活動期間如有搭娛樂漁船觀賞漁撈作業或海洋生物及生態時,應注意其是否已依規定投保(例如賞鯨豚),此類漁船屬娛樂漁業漁船,依據「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娛樂漁業漁船應投保責任險,其每人投保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若為海運業者(例如渡輪、郵輪),則應注意其是否投保「旅客運送業責任保險」。此外,搭乘時應注意船舶的適航性及是否有超載的情形。

(二)汽車

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凡公路法第二條第八款規定之汽車及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三條規定領有臨時通行證者),均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含機車,但不包括農用車、拼裝車等);其死亡給付為新台幣一百四十萬元;殘廢給付分十五等級,最高新台幣一百四十萬元;醫療給付總額以新台幣二十萬元為限。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採用無過失賠償責任。

除「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外,亦可注意業者有否加保「汽車任意第三人責任保險」、「汽車旅客責任保險」或「旅客運送業責任保險」。實務上,遊覽車業者經常以聯保方式處理其可能面臨之責任風險,因其合法性及透明度等諸多問題,遇有賠償談判時,財政部由於並非主管機關,將很難介入協助處理,學校在選擇廠商時,可將此納入考量。

(三)飛機

航空公司均有投保高額之責任保險,其承擔風險的能力,較無需擔心。

觀光遊樂設施及公共營業場所

(一)在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提供觀光旅客休閒、遊樂之設施,依據「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二十條規定,觀光遊樂業應投保責任保險,其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1)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2)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萬元。

(3)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4)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

(二)一般而言,各縣市政府均會強制要求公共營業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其每一投保單位之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1)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2)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萬元。

(3)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4)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

 

Q :「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人們雖然可以藉由前人經驗與智慧所發展出來的各種方法來降低危險發生的機率,並減輕其損失,但新興危險仍不斷隨時空環境變遷而產生,縱然你我都已經很小心,但仍難保別人會不小心,更無法估測的是-老天爺偶爾也會不小心。究竟危險的發生,有誰該負責?都可以找到對象來負責嗎?這點確實是事前難以臆測的。因此,校外活動行程中,每一時點的安全性都應被評估到,而保險的安排也應依各種情況分別予以評估與組合。

A :

(一)學校及業者保險的安排—責任保險

在校外活動行程中,學校及配合之業者都扮演著行程的規劃及服務提供的角色,因此都有可能因為自身或是受僱人(員工)的過失行為,導致參與活動之師生受有身體傷害、財物毀損或金錢損失,而必須對受害人負賠償責任。例如:駕駛不慎撞及他車、飯店因為管理不當發生火災等等。因此,應以購買「責任保險」為主。

(二)參加人員自身保險之安排—傷害保險或旅行平安保險

學生是校外活動行程被服務的對象,老師或隨行人員則可能是執行校外活動行程之人,安排保險時應以選擇保障自身之「傷害保險」或「旅行平安保險」較為合宜。

 

Q : 適當保額之建議

 保險金額的高低與保險費的支出成正比,因此保險金額不可能無限。多少保額是足夠的、是合理的,確實不易評估,也很難由校方片面掌控;不過,從過去的經驗可找出幾項評估因素,例如最近一年類似案例理賠的額度,過失情形(過失責任?道義責任?)、民法侵權行為責任可得請求項目(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至第一百九十八條)、保險費的負擔等等。

A : 以上述因素考量,建議現階段每一活動期間及時點之責任保險,每人賠償上限金額宜在新台幣500萬元以上,至於傷害保險部分則以自身的經濟可負擔的程度即可,但須注意十五歲以下被保險人投保傷害保險死亡給付以喪葬費用保險金為限(目前為新台幣61.5萬元)。

企業經營者投保責任保險的金額,除因主管機關要求的基本額度外,學校經評估後如認為保障不夠,要如何要求其提高保額呢?建議學校於招標評分表中給與適當的比重,並透過集體的力量,要求業者適度提高其責任保險額度。業者為了爭取生意必會配合調整。

餐飲之安排:校外活動在餐飲方面最可能發生的狀況是食物中毒,因此餐飲之安排首應注重衛生安全,除了用餐環境以外,可了解餐飲業者是否投保食物中毒責任保險。然而,目前除大型觀光旅館外,臺灣餐飲業者投保的情形並不普遍,如以此作為評選條件,可能會面臨無餐廳可選擇的困擾;由於食物中毒引起的醫療費用負擔,通常在自身財力或學生團體保險的醫療保障範圍內即可承擔,相較於其他協力廠商,餐飲業者有無保險較難作為選擇的主要參考。

住宿之安排:臺灣的旅館可分為三個等級,分別為國際觀光旅館、觀光旅館、一般旅館;經合法登記的旅館均會張貼合法旅館專用標章,最好選擇合法經營的旅館住宿;而近來流行的民宿,交通部觀光局也將其納入管理。依據「旅館業管理規則」第九條、「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十九條、「民宿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相關業者應投保責任保險,其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

選擇旅館應以合法登記的旅館為前提,但是合法登記的旅館卻未必保證品質良好,校方在評選的時候,仍應多加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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