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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Q1:何謂「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答:各級學校及幼稚園因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下列意外事故所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第三人財物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各級學校及幼稚園負賠償之責任。
Q2: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承保之『校外教學或活動』包含那些?
答:凡學校及幼稚園舉辦中華民國境內之校外參觀、教學、觀摩、打靶或比賽活動所發生之意外事故皆屬之,不包含海外教學或活動,但仍須以學校依法應負賠償責任為前提。
Q3:學校及幼稚園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經營業務處所』定義及範圍?
答:凡學校及幼稚園有管理及使用範圍之場所皆屬之,包含校內之建築物、通道、機器、電梯、停車場(含委外經營)、游泳池(含委外經營)、體育館、遊戲區、操場、宿舍、其他工作物、實習農場、實習旅館或校外有愛心志工執行學生上下課導護工作之場所及學校安排學生至校外上游泳課之游泳池,並不以學校及幼稚園圍牆為界限,但仍須以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為前提。
Q4: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承保責任必須具備哪些要件?
答:(1)在保險期間內且在經營業務處所內發生(2)有第三人之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3)被保險人(學校)受賠償請求且依法應負賠償責任。
Q5:何謂「自負額」?
答:自負額是對於每一次意外事故所生之損失,被保險人必須先行負擔自負額額度之損失,本公司僅就被保險人超過自負額之部份負賠償之責。
Q6: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金額為200萬元,當發生承保事故時理賠金額為何?
答:理賠金額之計算係依責任認定及法律規定計算,並以保險金額為最高賠償上限,非為定額給付。
Q7:為何「學校教師」未含在本次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的保障對象範圍之中?
答:由於學校教師為學校之受僱人員,於執行職務期間因意外事故所致之損失,係屬僱主責任保險之承保範疇,立法院會於98年6月2日三讀修正通過幼稚教育法、國民教育法、高級中學法與職業學校法部份條文修正案,規定高中職及以下學校必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並未包含僱主意外責任險。
Q8:何謂「校園風險」?
答:由於法律對於推定過失責任之設計,教師及學校若無法舉證已盡相當之注意義務,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無法避免損害發生,對於學生所受之傷害或損失仍須負擔賠償責任。而隨著社會觀念及法律環境之演變,對於教師之注意義務標準愈形提高,特別是學校所舉辦的校外教學活動,因參與人員、交通路線及工具、活動地點、活動性質等較單純的校內活動複雜。實務上也會對於實施活動之教職員課以較高的學生安全維護注意義務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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