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何謂「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答:各級學校及幼稚園因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下列意外事故所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第三人財物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各級學校及幼稚園負賠償之責任。
Q3:學校及幼稚園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經營業務處所』定義及範圍?答:凡學校及幼稚園有管理及使用範圍之場所皆屬之,包含校內之建築物、通道、機器、電梯、停車場(含委外經營)、游泳池(含委外經營)、體育館、遊戲區、操場、宿舍、其他工作物、實習農場、實習旅館或校外有愛心志工執行學生上下課導護工作之場所及學校安排學生至校外上游泳課之游泳池,並不以學校及幼稚園圍牆為界限,但仍須以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為前提。
Q5:何謂「自負額」?答:自負額是對於每一次意外事故所生之損失,被保險人必須先行負擔自負額額度之損失,本公司僅就被保險人超過自負額之部份負賠償之責。
Q8:何謂「校園風險」?答:由於法律對於推定過失責任之設計,教師及學校若無法舉證已盡相當之注意義務,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無法避免損害發生,對於學生所受之傷害或損失仍須負擔賠償責任。而隨著社會觀念及法律環境之演變,對於教師之注意義務標準愈形提高,特別是學校所舉辦的校外教學活動,因參與人員、交通路線及工具、活動地點、活動性質等較單純的校內活動複雜。實務上也會對於實施活動之教職員課以較高的學生安全維護注意義務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