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簡介 | 隱私權政策 | 網站導覽 | 常見問答 | 意見信箱 (另開新視窗) | 回首頁
主選單Menu
【民國106 年 11 月 14 日修正】
第 24 條
民宿經營者應投保責任保險之範圍及最低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
前項保險範圍及最低金額,地方自治法規如有對消費者保護較有利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民宿經營者應於保險期間屆滿前,將有效之責任保險證明文件,陳報地方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