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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電梯責任附加條款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於要保人投保保險公司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本電梯責任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所有、使用、管理「經營業務處所之電梯」,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就超過自負額部分之損失,於保險金額範圍內依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除外責任
保險公司對於下列事由致之損失不負理賠責任:
一、 因電梯發生損壞或故障未經修復或經政府主管機關命令停止使用而仍繼續使用發生之賠償責任。
二、 因裝載量或乘坐人數超過該電梯之負荷量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名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所稱「電梯」:係指被保險人設置於經營業務處所之昇降機、自動樓梯或其他類似之昇降設備;但不包括汽車用昇降機或機械式停車場。

條款之適用
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約定牴觸時,依本附加條款約定辦理,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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