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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設備保險

險種
電子設備保險

適用對象
電腦、電子及通訊設備等

承保範圍:
一、電子設備損失險: 因下列事故所致之修理或重置費用
1. 火災,煙薰,爆炸,閃電,雷擊
2. 天然災變
3. 竊盜,惡意破壞
4. 設計,製造或安裝上之缺陷
5. 機械性或電器性損壞
6. 操作疏忽或錯誤
7. 碰撞,傾覆,航空器墜落
8. 修理,檢查所為之拆卸與重新安裝
9. 保單所載不保事項以外之其他事故

二、電腦外在資料儲存體損失險: 前項事故發生後12個月內, 被保險人為回復原狀所需之費用,但不包括程式及重新設計費用

三、電腦額外費用險: 為繼續原有作業而租借替代設備所增加之租金人事及材料運費


保險金額:
電子設備本體: 新品重置價格
外在資料儲存體: 約定之賠償金額

額外費用
約定限額

自負額
自負額則有固定金額及損失百分比。

保險期間
以一年期為原則
保險費率參考因素:依標的物廠牌型式年份規格用途等因素釐定。

除外事項
共同不保事項
第一條電子設備損失險、第二條電腦外在資料儲存體損失險及第三條電腦額外費用險之承保範圍,均不包括直接或間接因下列事項所致之毀損滅失或所生費用:
一、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或強力霸占等。
二、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三、政治團體或民眾團體之唆使或與之有關人員所為之破壞或惡意行為。
四、政府或治安當局命令所為之扣押、沒收、徵用、充公或毀壞。
五、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六、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之故意、重大過失。


電子設備及電腦外在資料儲存體損失險之共同不保事項
一、第一條電子設備損失險及第二條電腦外在資料儲存體損失險因下列事項所致之毀損滅失或所生費用,保險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直接或間接因氣體、給水或電力供應不正常或中斷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二)保險標的物之磨損、腐蝕、氧化、鏽垢、變質及自然耗損。
(三)保險標的物未發生毀損滅失,為排除一般作業障礙所生之費用。
(四)電腦病毒。
(五)任何維護保養之費用及其置換之零件。
(六)保險標的物製造商或供應商依法或依約應負責賠償之毀損或滅失。
(七)租借之保險標的物,其所有人依法或依約應負責賠償之毀損或滅失。
(八)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及賠償責任。
(九)消耗性或需定期更換之零組件之毀損或滅失。但與本體同時受損者,不在此限。
(十)保險標的物外觀上之瑕疪,如脫漆、刮痕、褪色等。但與本體同時受損者,不在此限。


二、第一條電子設備損失險及第二條電腦外在資料儲存體損失險因下列事項所致之毀損滅失或所生費用,除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加保者外,保險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直接或間接因颱風、洪水、地震、火山爆發或海嘯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二)保險標的物置存於地下室或低於地面處所,因淹水或漲水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三)直接或間接因竊盜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第十條  電腦外在資料儲存體損失險特別不保事項

第二條電腦外在資料儲存體損失險之承保範圍不包括因下列事項所生費用:
一、程式設計、打卡或標記之錯誤。
二、不當之資料註銷或儲存體之廢棄。
三、磁場干擾所致之資料喪失。
四、系統或程式之設計。


第十一條 電腦額外費用險特別不保事項
第三條電腦額外費用險之承保範圍不包括因下列事項所增加之費用:
一、政府對電腦設備之重置修復或操作所加之限制。
二、被保險人未及時支付受損電腦設備之修復或重置費用。

保險金額:
電子設備本體: 新品重置價格
外在資料儲存體: 約定之賠償金額
額外費用: 約定限額


保險期間:
以一年期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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