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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保險

險種:傷害保險
 
適用對象:一般個人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給付項目包括身故保險金給付, 喪葬費用保險金給付及殘廢保險金給付
*喪葬費用保險金: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
目),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
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
  合併計算。
 
保險金額:個別約定金額
 
自負額:無
 
保險期間:以一年期為原則
 
保險費率參考因素:依個人單及團體單而有所不同, 視各公司報准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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