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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火險及附加險

險種
商業火險及附加險

適用對象
辦公室、商店、倉庫、公共場所、工廠…

保險標的
不動產(建築物及營業裝修,不包括土地)
動產(營業生財,機器設備,貨物)

承保範圍:
一、商業火災保險
1.火災
2.爆炸引起之火災
3.閃電雷擊
因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造成損失。

二、附加險 (需先購買商業火險後方可加費附加承保)
1. 爆炸險          2. 地震險
3. 颱風及洪水險       4. 航空器墜落、機動車輛碰撞險
5. 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惡意破壞行為險
6. 恐怖主義險                    7. 自動消防裝置滲漏險    
8. 煙燻險                         9. 水漬險          
10. 竊盜險                       11.租金損失保險       
12.營業中斷保險 (製造業及非製造業)
13.第三人意外責任保險   14.地層下陷、滑動或山崩險

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是指要保時, 要保險人或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間約定並經載明於
保險單之金額, 為保險公司在保險期間內所負賠償責任之最高額度。
除另有約定外, 以保險標的物之實際現金價值投保。

自負額:
自負額則是對於每一次意外事故, 被保險人需自行負擔之賠償金
額, 保險公司僅對超過自負額部份之損失負賠償之責。
自負額則有固定金額及損失百分比,依保單之約定。

保險期間
以一年期為原則

保險費率參考因素:
主要係依據建築等級及使用性質等因素釐定。

除外事項
不保之危險事故
保險公司對下列各種危險事故不論直接或間接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各種放射線之幅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二、因原子能引起之任何損失。
三、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扣押、征用、沒收等。
四、火山爆發、地下發火。
五、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其家屬之故意、唆使縱火。但被保險人之家屬非企圖使被保險人獲得賠償金者,不在此限。
六、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

 

不保之動產
下列動產不在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
一、違禁品,但經依法特許持有者,不在此限。
二、各種動物及植物,但作為商品供銷售者,不在此限。
三、電腦資料、軟體或電腦程式。
四、被保險人員工所有之動產。
五、被保險人受第三人寄託之財物,但被保險人係以寄託為常業者,不在此限。
六、金銀條塊及其製品、珠寶、玉石、首飾、古玩、藝術品。
七、文稿、圖樣、圖畫、圖案、模型。
八、貨幣、股票、債券、郵票、票據及其他有價證券。
九、各種文件、證件、帳簿或其他商業憑證簿冊。
十、爆炸物。
十一、運輸工具,但於本保險契約所載地點內專供作貨物搬運之用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四款至第十一款所列動產,如經特別約定載明承保者,保險公司依約定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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