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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各級學校暨幼稚園責任附加條款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於要保人投保保險公司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各級學校暨幼稚園責任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發生下列意外事故,致其學員受有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就超過自負額部分之損失,於保險金額範圍內依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經營業務所提供之交通工具,在接送學員上、下課期間所發生之意外事故。
二、因被保險人經營業務所提供之食品發生食品中毒之意外事故。
三、因被保險人經營業務之行為,在其照顧管理期間,學員遭受失蹤或綁架之意外事故。
四、被保險人因舉辦校外教學或活動所發生之意外事故,但不包含海外教學或活動。

除外責任
保險公司對於下列事由所致之損失不負理賠責任:
一、學員或其家屬之故意行為或學員之故意自殺。
二、學員之任何疾病、細菌傳染病或因疾病所致者,但因保險事故而引起之化膿性傳染病及食品中毒等不在此限。
三、學員施打麻醉藥品或學員因心神喪失、藥物過敏或其他醫療行為等事故所致者。
四、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於執行職務時,因吸毒、服用安非他命、大麻、海洛因、鴉片或服用、施打其他違禁藥物之影響所致者。
五、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於執行職務時,因飲酒駕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所致者。
六、因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因體罰之管教行為或性侵害行為所致者。

名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所使用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學員」:係指於主保險契約載明之經營業務處所內登記或註冊之在學學生或在園兒童(含課後照顧班)。
二、「食品中毒」:係指二人以上攝取相同的食品而發生相似的症狀,並且自可疑的食餘檢體及患者糞便、嘔吐物、血液等人體檢體,分離出相同類型之致病原因而言。
但如因細菌性毒素或急性化學性食品中毒而引起者,即使只有一人,也視為「食品中毒」。
由同一食品中毒原因所致一連串體傷或死亡,不論一人或一人以上均視為「每一意外事故」。
三、「海外」:係指台灣、澎湖、金門、馬袓及其統治權所及之地區以外之區域。

條款之適用
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約定牴觸時,依本附加條款約定辦理,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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