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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保險

保對象:
自用車、營業車。


承保範圍:
一、汽車車體損失險:
甲式-碰撞,傾覆,火災,閃電,雷擊,爆炸,拋擲物或墜落物,第三者之非善意行為,不屬不保事項之其他原因
乙式-碰撞,傾覆,火災,閃電,雷擊,爆炸,拋擲物或墜落物


二、竊盜損失險:偷竊,搶奪,強盜


三、汽車第三人責任險:
(一)傷害責任險:因所有管理或使用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受有體傷,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於超過強制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金額以上部份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二)財損責任險:因所有管理或使用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三)各種附加險。


除外事項:
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或被保險汽車毀損滅失,保險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敵人侵略、外敵行為、戰爭或類似戰爭之行為數(不論宣戰與否)、叛亂、內戰、軍事訓練或演習或政府機關之徵用、充公、沒收、扣押或破壞所致者。
二、因核子反應、核子能輻射或放射性污染所致者。
三、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汽車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駕駛人之故意或唆使之行為所致者。
四、被保險汽車因出租與人或作收報酬載運乘客或貨物等類似行為之使用所致者。
五、未經列名被保險人許可或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二十一之一條,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者。
六、被保險人因吸毒、服用安非他命、大麻、海洛因、鴉片或服用、施打其他違禁藥物,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者。
七、駕駛被保險汽車從事犯罪或唆使逃避合法逮補之行為所致者。
因下列事項所致賠償責任或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非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加保者,保險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所致者。
二、被保險汽車因供教練開車者或參加競賽或為競賽開道或試驗效能或測驗速度所致者。
三、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因受酒類影響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者。前述所稱受酒類影響係指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前述所稱受酒類影響係指飲酒吐氣所含酒精成分超過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

保險金額:
第三人責任險:被保險人視實際需要自由選擇投保(依核定汽車重置價值查訂準則)。
伍、保險期間:
以一年期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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