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
校外教學 |
地點: |
校外 |
發生經過: |
私立健康幼稚園舉辦六福村野生動物園春季旅遊活動,途經桃園縣平鎮市中興路時,因車行震動變壓器,致使破損老舊之電源線二次發生短路,旋即引燃其旁之液態 瓦斯、鐵樂士噴漆及殺蟲劑而爆炸起火燃燒,因車廂座椅裝潢材料均屬易燃物,火勢迅即往後延燒 ,因間距太小且安全門年久失修致反鎖卡住而無法打開,羅文菁等數名園童受傷,其間曾取出滅火器企圖滅火,惟該滅火器已逾年限而失效,無法噴出乾粉滅火。該 營業大客車全部燒燬,而車內侯乃維等廿三人因逃生不及悉遭燒死而葬身火窟。 |
所受傷害: |
燒燙傷、死亡 |
處理經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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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或處分: |
遊覽車公司負責人及司機以其為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4968號) |
相關條文 : |
刑法第276條第二項 |
說明: |
駕駛不論為校車司機、學校教職員或遊覽車、旅行社派出的駕駛,對學生傷亡的責任依照事故發生的過失程度負賠償責任,學校有國家賠償責任,旅行社負僱用人的 連帶賠償責任,悉依民法規定處理。至於學校行政及隨行教職員有無疏失,在於對於車輛、駕駛員的選擇,以及行程的排定和指揮有沒有疏失。 |
建議: |
事前:車輛應能適合完程旅途需要,但什麼樣的車才能符合需要,一般在契約中訂明該車應係合法而且為近三年(或二年)內出廠的新車,並在搭乘前檢查證件 (或引擎號碼)和設備是不是齊全及良好。駕駛員應無不良駕駛紀錄及態度謹慎者。路況、天候不佳,要不要繼續完成行程等等,都需要教師審慎考慮處理。
事中:搶救疏散車上人員、滅火、急救、報警、通知家長、保留現場。
事後:協助家長善後及請求賠償。 |
資料來源:何文達,2002,校園意外件事處理程序之案例推理研究,國大東華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