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受害人可不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為什麼?


          由於公共意外責任險係由公共場所經營管理者或活動舉辦者繳交保費投保,保險契約與受害人並無直接關係,因此保單相關的權利義務仍以公共場所經營管理者或活動舉辦者(即被保險人)為主,受害人仍應向公共場所經營管理者或活動舉辦者索賠、並由其轉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但為保護受害人權益,保險法亦規定在被保險人對受害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受害人仍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


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都按照保險金額理賠嗎?

  需依受害人實際損失程度與公共場所經營管理者或活動舉辦者依法應負賠償責任的數額決定,但保險公司賠償的責任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例如,若以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每一人身體傷亡」保險金額200萬元為例,當民眾不幸於公共場所發生意外而身故時,若依法院判定公共場所經營管理者應負50萬元的賠償責任,則即以此做為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的理賠金額;然而若是法院的判決為300萬元,則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最高賠款即保險金額200萬元。

訪客人數:1,852,454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