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產品責任險的適用對象有哪些?

 

  民國83年1月國內公布與實施「消費者保護法」,我國產品責任制度正式宣告建立。為配合此法之實施並提供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及時和適切的保障,投保適用對象分為(1)甲類:包括生產者、製造、分裝、裝配加工廠商及進口商。(2)乙類:包括批發商、經銷商、零售商。


廠商除因風險規劃或廣告行銷的原因主動投保產品責任保險外,先進國家為保護消費者更要求當地銷售產品的廠商需投保產品責任險,因此產品外銷當地的廠商即必需投保並出示投保證明。產品責任保險的有效期間以一年為原則,保險費並依廠商銷售產品特性、使用年限、銷售數量、銷售地區、保障額度及過去損失紀錄等因素而不同。

 

訪客人數:1,851,917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