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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您投保時該注意的事項?

  為確保自身權益,保戶除應在投保前慎選信譽卓著、客戶服務完善的保險公司及保險招攬人員以外,對於所欲投保的保險商品的內容更應有充分的認識,以避免在事故發生後無法獲得保障。以下即列出幾個投保時應注意之事項,提供保戶作參考:


一、親自填寫要保書
保戶於簽訂保險契約時,應請保險招攬人員詳細明說明保險契約之種類、特性與給付內容,並應主動要求招攬人員提供保單條款仔細閱讀,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應請招攬人員再予詳細解說。
在充份瞭解所欲投保的保險商品內容之後,保戶應親自填寫要保書。要保書的內容包括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的基本資料、告知事項及聲明事項等,是保險公司在決定承保前,進行評估以決定是否承保,設定承保條件及承保費率的依據,一旦要、被保險人未據實告知,保險公司即可依法解除契約,為維護自身權益,保戶應將過去的疾病史誠實告知保險公司,以避免日後產生解約及理賠糾紛。


二、瞭解保單的承保範圍
醫療險所承保的保險事故為「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中因罹患疾病或遭受傷害事故住院診療」,因此保戶對於「保險有效期間」、「疾病」、「意外傷害事故」及「住院」等要件,應有所認識。


(一)「保險有效期間」
醫療險契約的生效日原則上是以保險單所載日期的午夜十二時開始,但是保單雖已生效,保險公司的給付責任卻未必開始,為了防止有被保險人帶病投保的情形發生,保險公司通常都會訂有一段「等待期間」,在這段期間內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是不需負責的,而等待期間的長短,依保障項目的不同,有30天、90天不等的規定,所以投保時請詳閱保單條款的規定。


(二)「疾病」
1.    醫療險所承保的「疾病」是指被保險人自契約生效日起所發生的疾病,被保險人在投保前已經罹患的既往症或先天性疾病,並非醫療險的承保範圍,保險公司就此些疾病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2.    應注意各種醫療險所承保的疾病的定義。以「防癌保險」為例,原位癌是否屬於「癌症保險」的承保範圍,以及確定罹患癌症之日的認定標準等事項,各保單的約定可能不同。此外,各保險公司就「失能保險」的「失能狀態」定義亦有所不同,保戶應詳讀保險契約條款的約定,以確保自身的權益。
3.    目前己有多家保險公司就「重大疾病保險」推出「特定傷病保險」,除前述心肌梗塞、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腦中風、慢性腎衰竭、癌症、癱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等七項重大疾病外,另外將例如肝硬化症、重度燒燙傷等疾病納入承保範圍中。


(三)意外傷害事故
所謂意外傷害事故,是指非因疾病引起的外來突發事故,也就是對於疾病導致的死亡或殘廢不負理賠責任。


(四)住院
醫療險中所稱的「醫院」,是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的醫療機構。坊間的國術館、接骨所、中藥店等並不符合上述條件,依照契約條款的約定是無法獲得理賠。


三、申領保險金所需的文件
以住院醫療費用保險為例,依其給付方式的不同,申領保險金所需的文件亦有所不同,保戶在投保時應多加注意,以免屆時發生爭議:

(一)實支實付型:因為實支實付型是對被保險人實際支出的醫療費用加以給付,具有損害填補的性質,所以通常契約條款會約定除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外,必須再檢附「收據正本」,而且不能以副本或影本代替。

(二)日(定)額給付型:日(定)額給付型因為是按固定標準給付,損害填補的色彩較不明顯,因此不要求檢附收據正本,保戶只要提供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給保險公司即可。


四、注意保單的除外不賠事項
要特別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保險公司對於下列事項是不理賠的,為避免事後發生爭議,請保戶在投保時應詳閱保單所記載的除外不賠項目,依現行「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實支實付型)」之除外不賠項目如下: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逐)。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五、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三)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1.產程遲滯:已進行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過14小時、初產婦超過20小時),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2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或第二產程超過2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胎兒窘迫,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160次或少於100次且呈持續性者,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30次且持續60秒以上者。
b.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PH值少於7.20者。
3.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胎頭過大(胎兒頭圍37公分以上)。
b.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重4000公克以上)。
c.骨盆變形、狹窄(骨盆內口10公分以下或中骨盆9.5公分以下)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骨盆腔腫瘤(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致影響生產者。
4.胎位不正。
5.多胞胎。
6.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兩次(含)以上的死產(懷孕24周以上,胎兒體重560公克以上)。
8.分娩相關疾病:
a.前置胎盤。
b.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胎盤早期剝離。
d.早期破水超過24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母體心肺疾病:
(a)嚴重心律不整,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並附診斷證明。
(c)嚴重肺氣腫,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七、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五、保單內容與招攬時不符,該怎麼辦?

        收到保單後,應確實核對保險契約內容,以及有關事項的記載如保額、健康狀況、確認簽章、保單簽收、生效日期等,若與實際狀況不符,應洽招攬人員或保險公司,以維護權益。


           保險契約訂立後,保戶如果發覺保單內容不符需求,個人壽險契約提供要保人有再次審酌之機會,要保人可在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利用「契約撤銷權」之約定,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保險公司撤銷契約,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須特別注意的是,目前已有保險犯罪防制及通報機制,對於惡意投保多家保險公司的保單及高額保險者會進行調查,所以千萬不要心存僥倖,否則不僅領不到保險金,還要負上刑事責任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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