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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提供退休準備有哪些?

◎請參閱下表:

項目 國民年金給付 勞保老年給付 公保養老給付 老農給付 軍保退伍給付
請領資格 1.老年年金給付:年滿65歲之被保險人或曾參加本保險者。
2.老年基本保證年金:開辦時已年滿65歲且符合領取原敬老津貼條件者,按月發給。(原領敬老津貼者仍維持排富條款,但有下列情形得扣除:(1)土地編為公共設施用地,尚未徵收者,或(2)屬個人且唯一居住之房屋--以扣除土地及房屋價值400萬元為限)。
3.原住民給付:年滿55歲未滿65歲原住民(維持排富條款),改依本法按月發給。
(1)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請領年齡逐步提高:自98年勞保年金施行之日起,第10年(即民國107年)提高1歲(為61歲),其後每2年提高1歲,至65歲為止(即民國115年)。
(2)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1、繳付保險費5年以上。
2、依法退休。
(1)命令退休任職五年以上,年滿65歲以上。
(2)心神喪失或身殘不堪勝任職務者。
(3)擔任具危險及勞力等特殊職務者,得酌以減低但不得少於55歲。
3自願退休
(1)任職滿5年以上,年滿60歲以上。
(2)任職滿25年以上者。
(3)擔任具危險及勞力等,特殊職務者得酌以減低,但不得少於50歲。
年滿65歲,加入農保之農民。 1、除役年齡
(1)士官50歲
(2)士官長55歲
(3)尉官50歲
(4)校官58歲
(5)少將60歲
(6)中將65歲
(7)上將70歲
2、服現役最大年限。
(1)士官與除役年齡同,少尉10年;上尉15年;少校20年;中校24年;上校28年。
(2)少將57歲;中將60歲;上將65歲。
一級上將不受前述條件規定限制
給付標準 1.老年年金給付:依下列兩公式計算後,擇優發給。
  (1)A=月投保金額(第1年為17,280元)×0.65%×投保年資+3,000元
  (2)B=月投保金額(第1年為17,280元)×1.3%×投保年資
◆有下列情形者,不得選擇A之計算方式:
  ?有欠繳保險費期間不計入保險年資情事。
  ?發生保險事故前1年期間,有保險費未繳納情形。
  ?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
  ?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但以下三種情形仍可選A之計算方式:
(a)開辦前除勞保老年給付外,未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
(b)開辦後15年內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且勞保年資未達15年,且未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
(c)開辦後至勞保年金制度實施前(98年1月1日),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且未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
2.老年基本保證年金:3,000元。
1、年給付
(1) 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0.775﹪+3,000元。
(2) 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1.55%。
※「平均月投保薪資」按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減給老年年金:未達老年年金給付請領年齡而提前請領者,以5年為限,每提前1年按給付金額減給4%,最多提前5年減給20%。
※展延老年年金:符合老年年金給付請領年齡而延後請領者,每延後1年按給付金額增給4%,最多增給20%
2、一次給付
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保險年資合計超過15年者,超過部分,每滿1年發給2個月,最高以45個月為限。被保險人逾60歲繼續工作者,其逾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合併60歲以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最高以50個月為限。
年資滿1年者,月投保薪支給付給付1.2個月,最高36個月。 只要符合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規定即可向所屬農會申請老農津貼,每月領取6,000元。 保險滿五年者,給付五個基數。
保險超過五年者,自第六年起至第十年,每超過一年給付一個基數。
保險超過十年者,自第十一年起至第十五年,每超過一年給付二個基數。
保險超過十五年者,自第十六年起,每超過一年給付三個基數。
保險滿二十年者,每超過一年給付一個基數,最高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
給付方式 逐月提領 一次給付或分次給付 一次養老給付 逐月提領 一次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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