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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溺水意外事件
2015/10/05
溺水意外事件

 

時間: 校外教學
地點: 校外
發生經過: 澎湖縣某國校教師率領三、四、五、六年級學生約100人,前往毫無游泳設備的海灘游泳,發生學生溺斃事故。
所受傷害: 溺斃
處理經過:  
判決或處分: 教師負過失致人於死罪責(最高法院50年度台上字第629號刑事判決)
相關條文 : 刑法第276條第二項、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
說明: 該判決認為:帶隊教師均不諳游泳,亦未帶救護用具,且未報告學校當局,擅行率領年幼無知之學生,前往毫無游泳設備的海灘游泳,而死者游往海水深處,又不加制止,顯示應注意並能注意,而未注意,應負過失致人於死罪責。
建議: 事前:對校外教學場地的了解、對學生危險行為的注意或禁止、不要讓學生前往沒有安全設施或設有警告標誌的地區。
事中:急救(拖傷者至淺水處、清除口中異物,使吐出腹中之水、必要時施以人工呼吸或心臟按摩、保持體溫、盡速送醫)、報警、通知家長

 

資料來源:何文達,2002,校園意外件事處理程序之案例推理研究,國大東華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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