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
上課 |
地點 |
教室 |
發生經過 |
本案發生在八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下午時卅分許,樹林文林國小年級的簡姓學生,在上學校的課後輔導課時,被同班的張姓同學丟擲的鉛筆刺傷右眼,致右眼角膜破裂。 |
所受傷害 |
右眼角膜破裂 |
處理經過 |
意外發生後,有二名學生和受傷的簡姓學生曾向老師報告,但喬姓老師卻末理會,並命簡姓學童不要哭,沒有採取必要的處理措施,及時將受傷學童送醫,以防止傷害擴大。 |
判決或處分 |
喬姓老師和張姓學童的家長,必須連帶給付受害人新台幣五十九萬五千九百七十四元作為賠償。 |
相關條文 |
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284條第一項 |
說明 |
高院調查後認為,本案是發生在上課期間,並非下課休息時間,老師負有預防學生發生意外的義務;意外發生後,沒有採取必要的處理措施,及時將受傷學童送醫,以防止傷害擴大,故認定喬姓老師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
建議 |
事前:訂定班級的行為規則及訓練。
事中:詢問學生受傷的情況,通知家長學生受傷的原因、情況及處理的情形。並視病況需要送醫檢查或陪同家長就醫。 |
資料來源:何文達,2002,校園意外件事處理程序之案例推理研究,國大東華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