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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場所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一、依法令規定強制投保之公共場所:

1.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住戶於公寓大廈內依法經營餐飲、瓦斯、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因此增加其他住戶投保火災保險之保險費者,並應就其差額負補償責任。

2. 政府為了加強公共場所之安全,各縣市政府強制規定公共使用營利事業場所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3. 以臺北市為例,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本市消費場所之建築物所有人、使用人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另依109年9月22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法綜字第1093044177號令修正發布之臺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辦法第3條及第6條規定,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消費場所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中央法令規定之最低保險金額高於下表者,從其規定:

類序 場所類別定義 使用項目
供集會、表演、社交,且具觀眾席及舞台之場所。 戲(劇)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觀眾席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體育館(場)、本府文化局所屬藝文空間、集會堂(場))
供娛樂消費之場所。 視聽歌唱場所、觀光(視聽)理髮(理容)按摩場所、三溫暖場所、溫泉浴室、公共浴室(即經濟部訂頒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之一般浴室業)、舞廳、舞場、酒家、酒店(備有服務生陪侍,依經濟部訂頒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歸屬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電子遊戲場、錄影帶(節目帶)播映場所
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供商品批發、展售或商業交易,且使用人替換頻率高之場所。 百貨公司、商場(量販店、店舖、批發、零售場所)、市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有固定建物之攤販集中場、農產品批發市場)、展(售)覽場(館)
供不特定人餐飲之場所。 酒吧(無服務生陪侍,依經濟部訂頒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歸屬飲酒店業)、總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上(美食街、餐廳、飲食店、一般咖啡館(廳、店)(無服務生陪侍)、飲茶)
供不特定人休閒住宿之場所。 觀光旅館、旅館業、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招待所
低密度使用人口運動休閒之場所。 室內溜冰場、室內游泳池、室內球類運動場、室內兒童樂園(遊樂場)、健身運動場所、室內體育場所、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其他老人福利機構、室內釣蝦(魚)場、健身休閒中心、美容瘦身中心、資訊休閒場所、K書中心
供短期職業訓練、各類補習教育及課後輔導之場所。 短期補習班、課後托育中心
供醫療照護之場所。 設有總病床數十床以上或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醫療機構、護理機構)、產後護理機構、老人長期照顧機構(長期照護型)
供身心障礙者教養、醫療、復健、重建、訓練、輔導、服務之場所。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
兒童及少年照護、輔導、服務之場所 托兒所、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心理輔導與家庭諮詢機構
十一 供特定人短期住宿之場所。 寄宿舍、樓地板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之招待所、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場所(老人長期照顧機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老人安養機構)、婦女安置機構
十二 供製造、分裝、販賣、儲存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場所。 化工原料行、礦油行、瓦斯行、爆竹煙火販賣場、液化石油氣分裝場、液化石油氣容器儲存室、液化石油氣鋼瓶檢驗機構(場)、加油(氣)站、天然氣加壓站
十三 其他 室內(含建物附設一樓地面)營業性停車場。

 

項目 最低保險金額
每一個人身體傷亡 新臺幣六百萬元。
每一意外事故傷亡 新臺幣三千萬元。
每一意外事故財產損失 新臺幣三百萬元。其屬營業性停車場者,為新臺幣四百萬元。
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
每年新臺幣六千六百萬元。但屬可供一百輛以上小型汽車停放之營業性停車場、類序一之電影院及類序二,其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類序三之場所及類序五,其客房數超過一百間者,為新臺幣一億三千二百萬元。。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1. 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4條第3項、國民教育法第5條之1第3項及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9條第3項所定各級主管機關應為所轄之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幼兒園及教保服務中心(以社區互助式、部落互助式及職場互助式提供教保服務者)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2. 教育部為落實上揭法令,於101年12月22日以臺國(一)字第1010194139B號令修正「教育部推動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教育部補助各該主管機關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要點」。
 
3. 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每一學校、教保服務機構為一被保險人,學校附設之幼兒園,併入所屬學校投保,學校分部、分校或分班併入本校投保,幼兒園分班併入本園投保,每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如下:
 
 
項目 保險金額
每一個人身體傷亡 新臺幣二百萬元。
每一事故身體傷亡 新臺幣二千萬元。
每一事故財物損失 新臺幣二百萬元。
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 新臺幣一億元。
每一意外事故保險自負額 依每年實際需要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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