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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您投保時該注意的事項

 

 

 

一、旅行平安保險對於意外傷害事故所導致的死亡或失能才會理賠:
         所謂意外傷害事故,是指非因疾病引起的外來突發事故,也就是對於疾病導致的死亡或失能不負理賠的責任(但若保單中有加保海外突發疾病醫療附加條款,則在海外因突發疾病之醫療費用可獲得理賠)。
註:所謂突發疾病,係指未曾接受治療,且須即時在醫療院所治療始能避免損及身體健康之疾病。

二、除外原因不賠事項:
         要特別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下列事項保險公司是不理賠的。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但如果是要保人或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成為失能者,保險公司仍然要給付失能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的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五)非以乘客身分搭乘航空器具或搭乘非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民用飛行客機者。


(六)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前面(四)至(六)項保險公司仍然可以藉由事先約定來負責,一般稱為「約定除外事項」。

三、除外期間不賠事項:
          出外旅遊是一件很快樂的事,但也要注意在旅遊期間若從事下述活動時,保險公司也是不理賠的。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四、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的投保限制:
        家中若有未滿15足歲的小孩要投保旅行平安保險時,要特別注意,依現行保險法第107條的規定,為保護稚弱,對於未滿15足歲的小孩為被保險人投保旅行平安保險時,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五、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之人的投保限制:

        對於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之人投保旅行平安保險時,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得超過訂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保險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六、根據旅程的起訖時間適度增加保險期間
        由於旅遊危險的發生不見得是從飛機起飛時才開始,從您出家門的那一刻算起,風險就已經存在了。例如:往機場的途中發生了交通事故,但您購買的旅行平安保險卻沒有包括這段期間,這樣就太不值得了,所以投保時對保險期間的起算及結束時間可做彈性的提早及延後,這樣就會比較有保障。

        須特別注意的是,目前已有保險犯罪防制及通報機制,對於惡意投保高額保險者會進行調查,所以千萬不要心存僥倖,否則不僅領不到保險金,還要負上刑事責任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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