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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的危險承擔機制

 

台灣因地理環境的影響,經常面臨天然災害的威脅,可能造成許多家庭蒙受重大的財物損失,需要經濟上的援助來重建家園。九二一地震後,政府鑑於地震保險制度的重要性,由財政部結合國內所有產物保險公司及中央再保險公司,共同推動辦理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期望透過保險的危險承擔機制,減輕地震災害所造成的財物損失,自民國91年4月1日起,凡是住宅房屋所有人都可以向財政部核准經營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的產物保險公司投保。


依110年3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修訂公佈的「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財產保險業應承保住宅地震危險,其所承保之本保險應全數向地震保險基金為再保險。地震保險基金依前項規定所承受之危險,應依下列機制分散:

一、第一層限額新臺幣四十二億元,移轉由本保險共保組織(以下簡稱共保組織)承擔。

二、第二層限額新臺幣九百五十八億元,由地震保險基金承擔及分散。」

第5條規定:「地震保險基金承擔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之限額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新臺幣五百十八億元以下部分,與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八億元至新臺幣九百五十八億元部分,由地震保險基金視業務需要及市場成本狀況,安排於國內、外再保險市場或資本市場分散或自留。前述危險分散方式,應報經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

二、超過新臺幣五百十八億元至新臺幣六百五十八億元部分,由政府承擔,損失發生時由主管機關編列經費需求報請行政院循預算程序辦理。

因發生重大震災,致地震保險基金累積之金額不足支付應攤付之賠款,為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必要時地震保險基金得請求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國庫提供擔保,以取得必要之資金來源。」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的危險承擔機制說明圖如下: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的危險承擔機制說明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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