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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樹狀圖

法律責任樹狀圖說明:法律責任分為教師之法律責任及學校之法律責任,學校之法律責任又區分為公立學校及私立學校。

 

        學校舉辦之校外教學活動,或教師自己決定帶領學生在野外郊遊或登山活動,或在教師指導、監督下,進行之課外活動及社團活動等等,只要是具有組織性的公共行為、具有教育的性質,都應認為屬於廣義的教育活動。一般而言,學校及教師的教育活動事故責任,仍以「侵權行為責任」成立為前提。而教師在實施教育活動時,負有防止學生因教育活動期間發生事故而受損害的「教育安全注意義務」,所以學校及教師在校外教學活動中,於其所能保護監督的範圍內,如未善盡安全注意義務,致發生損及學生生命、身體安全之侵害行為,教師即應負過失責任,學校則以教師之過失責任為基礎,而分別成立國家賠償責任(公立學校),或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私立學校)。

        因此,校外教學活動中如有意外事故發生,即需審查學校或教師是否已善盡安全性注意義務,以判斷學校或教師有無民事或刑事上的法律責任。而教師之安全注意義務,則依活動內容及地點是否具有危險性來判定。例如在海濱、河畔之活動,通常較一般風景區、博物館之活動,具有較高的危險性,帶隊教師對於可能發生的危險,應負較高的注意義務,如疏於防範,聽任學童自由嬉戲(如未禁止戲水),致發生意外事故者,帶隊教師即有過失,需負一定的法律責任。倘若帶隊教師確已依活動性質,為必要之防護措施,而仍不幸發生意外事故,應認為教師並無過失責任。例如教師已嚴禁學生至海邊戲水,但學生某甲仍自行前往教師無法注意之地點,戲水或游泳,致遭滅頂,則意外事故係因學生之行為所引起,教師自毋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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