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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團體保險理賠金額是否會受到法令規定的限制

 

依保險法第107條規定,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15歲時始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公司給付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但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目前為61.5萬)。

近年來,民眾的保險意識逐漸提升,許多家長會為其子女投保個人保險,而所有的學生均需參加學生團體保險、交通工具或場所也通常有投保責任保險。因此,實務上常發生理賠金額是否受法令限制的相關問題。

學生團體保險因屬於政策性保險(依「學保條例」之法令規範),所以不受保險法第107條的限制。而責任保險屬產物保險,依法不適用保險法第107條的規定,以下試舉一例,讓讀者能夠更了解計算的原則:

例:某國中一年級學生(未滿十五足歲)參加校外活動時,學生乘坐的遊覽車不慎翻覆,造成學生某甲不幸身故。 學生團體保險身故險金為新台幣一百萬元,遊覽車公司有投保每人身故給付二百萬元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另外某甲尚有投保一百萬的壽險,某甲受益人可領得的理賠明細如下:

1.學生團體保險,可獲得理賠金額為身故保險金100萬元,不受保險法限額之限制。
2.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可獲得理賠金額為身故保險金200萬元,不受保險法限額之限制。
3.自行投保的壽險,須受保險法第107條的限制,喪葬費用保險金最高為61.5萬元。
綜合以上共可獲得361.5萬元的理賠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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