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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發展趨勢

        由於法律對於推定過失責任之設計,教師及學校若無法舉證已盡相當之注意義務,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無法避免損害發生,對於學生所受之傷害或損失仍須負擔賠償責任。而隨著社會觀念及法律環境之演變,對於教師之注意義務標準愈形提高,特別是學校所舉辦的校外教學活動,因參與人員、交通路線及工具、活動地點、活動性質等較單純的校內活動複雜。實務上也會對於實施活動之教職員課以較高的學生安全維護注意義務標準。

        因此如有違反,則視具體的情況,由教師及學校分別或連帶負過失或監督疏失之責,但要教師或學校舉證自己並無鬆懈有實際上之困難,因此責任成立之機會較高。此外,對於損害賠償金額的議定,尤其在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方面,也有提高之趨勢。因此,符合規範的作業標準程序只是滿足社會期望之基本要求,並不能完全讓教師及學校免除責任或訴訟,因此需要風險管理的知識及制度來確使學校盡相當的努力避免事故的發生,以保護學校與教職員免負賠償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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